比特幣(BTC)和其他加密貨幣的普及使得伊斯蘭學者討論了數字貨幣對伊斯蘭規範法的遵守情況。
伊斯蘭法律 – 被稱為伊斯蘭教法 – 基於古蘭經的教義,包括有關金融活動的規定,聲稱它們要么是“haram”(非法)或“halal”(合法的)。自從比特幣最初受歡迎以來,哈拉姆與清真加密辯論一直在進行。谷歌搜索2017年12月達到頂峰的“ 比特幣清真 ” 這一短語,當時領先的加密貨幣價格創下每枚硬幣約20,000美元的歷史最高紀錄,而“ 比特幣哈拉姆 ”在2018年1月被查詢最多。
早在2018年4月,一家印度尼西亞金融科技創業公司發布了一份題為“比特幣清真或Haram:伊斯蘭分析”的報告,由該公司內部的伊斯蘭教法顧問撰寫,得出的結論是,根據伊斯蘭教法,比特幣通常是允許的。
類似的想法可以在由巴林中央銀行許可的Shariyah評論局發布的“加密貨幣和代幣中的伊斯蘭教法因子”中找到,該文件指出,如果結構正確,數字貨幣可以符合伊斯蘭教法。
與此同時,早在2018年1月,埃及的穆夫提(Mufti Shawki Allam) – 全國最大的穆斯林神職人員 – 呼籲禁止比特幣,稱數字貨幣被伊斯蘭教禁止。
經過10年的存在,比特幣是否能夠實際上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問題仍然在業界爭論不休。為了了解我們今天在辯論中的位置,我們請求各種伊斯蘭教法和金融專家重新審視這個問題。應該指出的是,許多專家拒絕對這樣一個敏感話題發表評論。
是比特幣清真還是Haram?
Mohd Ma’Sum Billah,伊斯蘭經濟研究所金融與保險教授,沙特阿拉伯國王阿卜杜勒阿齊茲大學,伊斯蘭金融機構治理與道德委員會(AGEB)會計與審計組織成員,巴林及審計委員會成員,沙特阿拉伯聯合合作保險集團
在技術進步的浪潮中,它是一個新興的金融科技時代,加密貨幣也不例外,它是增長最快,最受歡迎的金融章節之一,它極大地震撼了全球經濟。自2013年以來,眾多數字貨幣一直在網絡空間中流動,吸引全球市場,通過智能公式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有人的投資機會,這種公式具有較低的負擔能力,最小的銀行麻煩和幾乎零成本,其中比特幣到目前為止已經確保了其領先的平台。儘管尚未確立,但混合觀念困擾著全球的觀念,即加密貨幣是一種新的維度,可以將全球經濟作為替代貨幣或主要貨幣或互補貨幣。儘管如此,
穆斯林對加密貨幣的欣賞也同樣如此 – 尤其是青年人,他們熱切期待通過投資或建立機會參與加密貨幣,夢想成為聰明的企業家,並且不用擔心依賴傳統的就業市場。
然而,根據伊斯蘭教法原則和/或神聖的道德標準,現有的加密貨幣是否合理是令人困惑的。穆斯林和伊斯蘭學者之間的觀點不一,有些人以garar(不確定性)或衝突(盜用)為由拒絕這一觀點。一些人以darurah(必需品)或tahsiniyah(繁榮)為由欣賞它,而有些人則保持沉默,並期待看到一個獲得伊斯蘭教法批准的人。
據我所知,從概念上講,加密貨幣不是haram。相反,通過減少對債務型經濟的依賴,人們應該適應和適當地認識一個人在全球現實中將共同經濟從微觀變為宏觀的途徑。然而,實際上,由於某些技術問題,運作機制和法律狀態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原則和道德問題,加密貨幣的現有現象可能無法被無條件地視為清真。其中包括:接收方涉及的garar元素,基金的流動沒有監管標準,投資者(用戶)不安全,沒有監管標準壟斷,也沒有風險計劃。
因此,享受清真加密貨幣,應該在Maqasid al-Shari’ah(神聖目標)內設計,即:符合伊斯蘭教法的標準監管標準,伊斯蘭教法指南和政策,監督Maqasid al-Shari內部每項活動的伊斯蘭教法監督機構啊,在建立或運營的任何方面避免任何garar元素,通過維持標準賬戶建立接收方(公司),該業務應是具有寶貴存在的資產支持,操作的工具和原則應為伊斯蘭教法(al-‘Aqd,al-Ujrah,al-Ju’alah,al-Wakalah,al-Wadiyah,al-Amanah,al-Hewalah,al-Zakat,al-Waqf和al-Tabarru’at)證明了這一點Zakat(施捨),Waqf(捐贈基金)和Tabarru’at(慈善機構)對收入的社會責任。
許多當代伊斯蘭教學者和經濟學家也贊同這種觀點; 其中包括最近於2019年9月10日在吉達Fiqh學院舉行的加密貨幣會議上表達的觀點,謝赫·穆罕默德·阿拉布拉赫拉姆(一位傑出的伊斯蘭經濟學家,沙特阿拉伯)和阿卜杜勒·卡尤姆(伊斯蘭大學的伊斯蘭教學者) ,麥地那)。為了進一步參考,我最近出版了一本書“ 清真加密貨幣管理 ”,它為工業現實的清真加密貨幣提供了幾種解決方案,我即將出版的關於伊斯蘭金融科技的書“實現和工業解決方案”將由Palgrave出版。 MacMillan&Springer,瑞士,2020年。
加密貨幣日益增長的現象,以及它的清真替代品,無一例外都可能具有重大成果,因此可以預期清真加密貨幣的未來至少可以定位為最大化機會作為最方便貨幣的補充貨幣除了享受聰明的投資機會和在Maqasid al-Shari’ah內創造可持續的創業目標之外,所有人。
Farrukh Habib,伊斯蘭國際伊斯蘭教法研究院(ISRA)研究員,Salihin Shari’ah Advisory Sdn Bhd的Shari’ah顧問委員會成員; ISRA國際伊斯蘭金融雜誌(IIJIF)的聯合編輯。
關於加密貨幣是否是清真的問題,我認為目前市場上有超過2,800種有效加密貨幣。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有不同的特徵,因此我不能對所有加密貨幣的允許性或不允許性作出一般性或一攬子裁決。一些伊斯蘭教法學者確實發表了這樣的法特瓦和沙裡亞的觀點。例如,在一些國家,宗教當局發布了關於加密貨幣不可接受的信息,如埃及,巴勒斯坦和土耳其,以及像印度的Darul Uloom Deoband這樣的機構。有趣的是,一些機構和伊斯蘭教法學者已批准加密貨幣,如巴基斯坦的Jamiatur Rasheed和馬來西亞的Daud Bakar。但我一般認為,在這方面採取的方法並不全面而且足夠深入。
根據伊斯蘭法學的原則,我首先要說的是加密貨幣這個詞用詞不當。它們應該被稱為加密資產,因為並非所有加密資產都是貨幣; 他們中的大多數缺乏貨幣的一些基本特徵,例如價值儲存,交換媒介和賬戶單位。因此,硬幣不是唯一的加密資產類型,還有其他類型的標記用於其他目的。我已經在全球範圍內推廣這種方法近三年了,我很高興地看到,現在許多伊斯蘭教法學者和宗教機構已經開始就這種方法與我達成一致。
其次,加密資產的伊斯蘭教法合規性取決於各種因素:例如,加密資產本身的性質,其發行和分配機制,基礎項目或資產,其使用等。其他外部因素在確定時也非常重要這些資產的允許性或不允許性。在做了幾年的研究之後,我創建了一個全面的框架和標準來檢查加密資產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因此,每個加密資產都需要單獨的伊斯蘭法律待遇和伊斯蘭教法。
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許多伊斯蘭教法學者基於誤解發布了混合法特瓦和伊斯蘭教法的裁決。它在加密世界的穆斯林參與者之間造成了混亂。這就是為什麼這個巨大的細分市場的接收並不重要。基於我的“伊斯蘭教法篩選”方法/標準,我檢查了各種加密資產的可允許性或其他方面 – 並促使許多穆斯林積極參與這項技術革命。展望未來,我看到穆斯林政府更有興趣以加密資產的形式發行本國貨幣。伊朗,沙特阿拉伯和阿聯酋已經開始研究這些問題。而且,健全的監管框架也將在積極的方向上支持這一現象。最終,這也將導致伊斯蘭教學者以更好的方式調整他們的脂肪。
Estica伊斯蘭金融學院董事總經理Atif R. Khan
在伊斯蘭金融領域,尊重加密貨幣等新問題的學術共識。我們在伊斯蘭金融領域達成此類共識的最接近的是AAOIFI,即伊斯蘭金融機構會計和審計組織,該組織是該行業的領先標準制定機構。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未發現他們對加密貨幣的可允許性的意見。
來源 : Cointelegrap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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